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财购[2018]20号
一、 当事人:龙岩市华兴彩印有限公司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关凤凰路29号1幢一层
二、违法事实
龙岩市华兴彩印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18年4月24日参加了市第一医院印刷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800]F[XJ]2018030),为该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38366.80元。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当事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当事人于2018年4月28日致函采购代理公司和市第一医院,以疏忽了解车间的生产流程和工作状况、无法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为由,放弃中标。
本机关受理后,就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事项发函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11日回复称,因今年开工以来员工流失严重导致开机不足、交货不稳定,无法履行中标合同,因此放弃中标。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1191.83元(238366.80*0.005=1191.8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龙岩北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