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第一医院布类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龙岩市第一医院布类物资
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龙财购〔2018〕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漳州凯琪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华安县沙建镇利水村
被投诉人: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38号万宝广场B地块B楼七楼
二、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布类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800]F[GK]2018239-2
漳州凯琪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对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代理公司)和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我局经审查,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我局对投诉人、代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龙岩市第一医院布类物资采购项目包二的中标供应商项城市麦森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麦森公司)所投报产品品牌名称为“麦森”,其所有权不属于项城市麦森服装有限公司,且项城市麦森服装有限公司无相关注册商标品牌,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为查清事实,本机关审查了该项目采购文件材料,依据已查明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项目的投诉情况作以下认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分析报价表》以及《标的说明一览表》中注意栏内要求“规格项下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不等同于商标,采购代理公司在相关情况的说明中表明未要求供应商投报的产品品牌具有注册商标,且商标是一个法定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所投品牌具有注册商标,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